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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像府兵制度一樣,均田制度如果一直這樣發展下去的話,也容易走向一個極端,最終,變得腐朽,進而破壞大唐的根基。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只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
隨著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為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
均田令雖然限制土地買賣、佔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
地主兼併土地的情況在這一背景下,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遭破壞。
隋朝末年天下大亂,直到李唐定鼎關中時,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正是在這一基礎上,重新推行均田令,為的就是鼓勵農民拓荒,刺激經濟發展,而且成效顯著。
但唐高宗以後,均田制又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透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德宗建中元年,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後,均田制終於瓦解。
簡單說來就是,土地是一定的,但是人口卻在不斷的增長,再加上唐朝的賦稅制度刻板教條,其基點就是人口和土地。如果人口與土地發生了變化,那麼所謂的賦稅就失去了徵收的基礎。
甚至在唐玄宗開元以後,天下的戶籍一直沒有更新,“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官方並無確切的資料。土地兼併之後,多丁的富戶又以“宦、學、釋、老”可以免除賦稅。窮困者要麼舉遷以避稅,要麼依附於豪門以“部曲、客女、奴婢”身份逃稅。結果是“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百姓苦不堪言,外加國家奢侈無度,兵役多有,官吏縱然苛刻徵稅,也免不了“財用益屈,而租庸調法弊壞”的結局。
為了擴大財政來源,李唐王朝也曾想過各種方法。肅宗、代宗與德宗間,宰相劉宴“鹽鐵、轉運、屯田、和糴、鑄錢、括苗、搉利、借商、進奉、獻助,無所不為”,其中,鹽、鐵、茶、酒專賣,曾為朝廷帶來豐厚的歲入。
趙贊則試行過“稅間架,算除陌”。前者為房產稅:房屋以二架為一間,上間上繳錢二千,中間一千,下間五百。
後者為交易稅:公私貿易,千錢者上稅20%,超過者依50%。物物交換者,參照物之價值上稅。不過,趙贊之稅因為“民益愁怨”而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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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稅制改革,則有賴於德宗時的宰相楊炎,他提出了“兩稅法”方案。
具體措施有:第一,確立“量出制入”的徵稅原則,也就是說,按照財政開銷的多少確立賦稅的總量,然後再分派稅收定額。按照今天的標準,此舉措意義非凡,它改變了中國幾千年來財政“量入為出”的傳統,不再遵循“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財政開支慣例,而具備了現代財政預算的雛形。
第二,“戶無主客,以居者為簿”,也就是說,不分戶頭裡的主人和附庸,按照所居者統一徵稅,以打擊依附於豪門偷逃賦稅的避稅行為,擴大稅收基數。
第三,“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也就是改變人頭稅的做法,將稅收的徵收物件由“人口”轉為“資產”。以後世的稅收觀念來看,此舉措頗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按照稅收發展史,現代稅收制度的形成,其中的一個標誌就是“從人頭稅到財產稅”的發展。
第四,“商賈稅三十之一,與居者均役”,商人雖然沒有土地,但是同樣要繳納賦稅徭役。第五,稅收每年分夏秋兩次上繳,“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
但楊炎的兩稅法遭到陸贄等人的嚴厲批評,陸贄以為,“財之所生,必因人力”,而“兩稅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結果導致了“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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