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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通訊隱私權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對其他隱私權沒有規定,更沒有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概念,這表明,我國法律有關隱私權的立法是比較原則和單薄的。尤其是面對網路時代資訊的互動性和公開化的增強,公民的隱私權保護變得愈加重要。
但是,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是,儘管以往很多“網路暴力”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但在王菲之前卻沒有進入法律程式。“網路暴力”沒有形成訴訟的原因很多,劉新傳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法律基礎與法律環境薄弱導致訴訟徒勞。目前我國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的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釋之中,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而是採用了間接的保護方式,說明我國隱私權保護標準較低,這給公民依法維護自己權利的實踐設定了障礙。我國目前較為薄弱的法律基礎與環境使“網路暴民”有機可乘,但犧牲的卻是廣大公民的基本*。所以體現在“虐貓事件”與“銅須事件”中,當事人知道這種案件在現有的法律環境內即使進入法律的訴訟程式其結果也是徒勞的。這是事件沒形成訴訟的現實原因。
二是網路的特殊性導致事件的當事人難以界定。我國法律規定,對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人。現實生活中,這個問題比較好處理,但是由於網路本身的特點導致事件當事人難以界定。例如侵權言論的釋出者不確定,可能包括網路接入提供商、網路內容提供商、網路服務提供商,同時還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網主,他們提供了一些免費的連結,有的內容透過他們的裝置在網路上進一步傳播。對於此類事件網站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一直是有爭議的。另外,同傳統媒體相比,網路融合了單向與雙向的資訊傳播的特徵而成為個人傳播、組織傳播與大眾傳播的統一體。使用者不僅是資訊的接受者,也是資訊的製作者。使用者常常以個人電腦為屏障,隱匿自己的真實身份進入網路,對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時由於網路的海量資訊,使得網站經營者由於技術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對自己網站上的內容進行有效控制。在這樣的前提下,網路言論侵權就變得更加容易。事件的當事人,在這種狀況下無法有效的確定被告人,這是事件沒形成訴訟的客觀原因。
第一章: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30)
“網路暴民”言論侵權問題的發生主要涉及網民、網路和管理者三方面因素。其中作為主體的網民及管理者成為問題關鍵。對於如何解決“網路暴力”,劉新傳先生從我國國情出發,認為應從三個方面著手尋求解決對策。
一是加強立法,用法律手段保護網路隱私權不受侵犯。在世界各國紛紛承認隱私權的今天,我國立法不規定網路隱私權,這是一個嚴重的立法疏漏。同時應該指出,我國法律以間接方式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應該改用直接保護方式,更有利於加大對隱私權侵害的救濟程度。我國立法機關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隱私權的內涵、外延及侵權的責任形式。另外,僅有隱私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是不夠的,還應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公民的網路隱私權。其中,應該詳細規定公民網路隱私權的內容,具體應包括知情權、選擇權、控制權、安全請求權等;規定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尤其義務主體應包括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個人等;規定侵害網路隱私權行為的種類以及侵權行為的認定;還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
二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媒介道德素養。在對事件的具體分析中筆者發現,其實部分侵權網民的行為都是違背最基本的法律,如《憲法》、《刑法》及《民法通則》等。顯然,他們或是無視法律的存在,或是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侵權網民其實具有盲從性,根據傳播學中“沉默的螺旋”理論,人作為一種社會動物,總是力圖從周圍環境中尋求支援,避免陷入孤立的狀態。當發現自己屬了“多數”或“優勢”意見時,他們便傾向於積極大膽地表明自己的觀點。所以面對部分網友圍攻當事人時,他們就會屈於環境壓力而附和佔上風的“暴民領袖”。加強網路道德教育,提升網民的媒介素養,已經成為現代教育中一項刻不容緩的緊迫課題。
三是增強個人資訊保護意識,提高網路技術的駕馭能力。網路只是技術工具,為禍為福也事在人為。提高對網路技術的應用水平,對個人資訊進行加密,網民趨利避害,減少隱私權事件的發生。在資訊化過程中,應當注意增加常規法律的技術性,即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