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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李崢對法律的認識是一知半解的。李崢以假借為他人辦事為由收取錢財,但實際上其明知“事情”因政策、法規或其他客觀原因已經根本不可能辦成,或者根本沒打算為他人辦事,還故意以此前“成功事例”誤導他人,其目的是非法佔用他人錢財,因此涉嫌詐騙罪。
李崢就是明知辦不成卻用以往的“成功事例”收取了別人的錢財,才構成了詐騙罪。但李崢天真地認為,自己打了借條就不算詐騙,所以陷入這個誤區不能自拔。
另外,李崢之所以不同意賠償的原因是,李崢名下的資產只有與女友合夥開辦北京太田體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李崢佔53%的股份,女友佔47%。這個文化公司的實體就是在天通苑的檯球廳,公司和檯球廳由女友經營,李崢只負責聯絡比賽。如果女友把檯球廳賣掉了,女友就會陷入困頓,這是李崢不願意看到的。而且李崢覺得即便賠償了部分損失,還不知道能不能減刑,即便減刑也減不了幾年,還不如不賠。
李崢之所以這麼想,還有一個原因是他覺得對不起自己的女友。以前自己經營失敗,女友家曾經賣掉房子為自己還賬。這次倒賣房號,李崢也是瞞著女友的,直到李崢被抓前半個月,因為找李崢要錢的人太多,女友才知道事情鬧大了。李崢最後出現時,女友苦苦相勸,讓他把錢還給人家,但是李崢此時已經深陷泥潭。
那麼,李崢收取的250多萬元都到哪兒去了呢?按照李崢的說法,一部分用在訂房支付的預付款上,一部分用在自己經營的檯球廳了。在2007年7月2日李崢被捕之前的兩個月,他早已惶惶不可終日。因為2007年年初,因為還不上錢,李崢已經兩次被買房人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李崢還錢。儘管此時還沒暴露出詐騙的痕跡來,但隨著催款、催房的人越來越多,李崢已經有了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恐慌。
為了堵上朋友一筆20萬元的窟窿,2007年5月26日,李崢借了一位朋友的藍鳥轎車,說是有急事要辦。朋友信以為真,就把行駛本和車鑰匙給了李崢。當時李崢答應一個月就還,但後來一直沒還。朋友著急了,打李崢的手機,但李崢的手機已經關機。後來這位朋友拐彎抹角找到一位李崢的朋友才知道,李崢欠他們20萬元,用藍鳥車抵押了那20萬元。
李崢早已身無分文,他拿不出錢來賠償被害人,當然也不希望再拖累女友。至於父親的房子,因為賣不出去,李崢也就不指望了。而按照李崢的想法,他的辯護律師最後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李崢沒有侵財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判認定李崢犯罪的證據不足,應宣告其無罪。
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李崢,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後,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再開庭審理李崢上訴案。
李崢兩次受審都不認罪,律師兩次都做了無罪辯護,而最終兩次都沒有賠償被害人的任何損失,這對李崢是非常不利的。對於李崢否認詐騙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已印證經濟適用房歸政府統一調配,由政府給購買人排序購房。李崢卻以能夠幫助辦理該房號,並出具借條等手段,大肆騙取他人鉅額錢款拒不歸還,非法佔有財物的主觀故意明顯,符合法律規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李崢的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悖,法院不予採納。而對於辯護人提交的兩份民事判決書,所印證的是北京太田體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和原告間的借款合同糾紛,與李崢詐騙案屬刑事法律範疇有著本質的區別,法院也不予採用。
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這場被稱作“中國房號詐騙第一案”的官司塵埃落定。
而在李崢這起詐騙案之後,經濟適用房房號詐騙案連續出現。房價暴漲讓經濟適用房變得一房難求,加上初期經適房在開發、稽核銷售、物業管理等環節上條塊分割造成的漏洞,是使經適房詐騙大案連發的重要原因。
首先,資源短缺是騙子的“賣點”。某一個時期高發的詐騙案,一定是社會需求旺盛而資源短缺的領域。近兩年北京房價瘋漲,很多購房人想買房又買不起,於是就千方百計透過各種地下渠道希望能夠購買到價格相對便宜的經濟適用房。於是騙子就抓住想買經濟適用房而不夠資格和有購買資格又拿不到房號的人的心理,設下陷阱,以可以弄到購買資格或者可以弄到經濟適用房房號,誘騙買房人上鉤。
其次,是很多受騙者都是透過熟人或朋友、親戚介紹,相信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