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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充滿了信心,居然是因為百姓們一旦遇上了不平之事便可以進行訴訟。
中國人有“厭訴”“恥訟”的傳統價值觀。對於官員來說,在他管轄的境內若是不出訟案,其政績將會被上官認可。因此,一些為了追求政績的官員便惡有事沒事來打官司的百姓。而對於百姓而言,“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不是遇上迫不得已的情況,普通百姓寧願用“吃虧是福”來安慰自己也不願去受那種有理卻輸官司的罪。
然而永樂皇帝登基後,卻過一系列的改革使得百姓們發現: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損,只要勇於去衙門告狀,那麼多半能夠獲得公正的判決——若是出現明顯不公正的判決,那也不要緊。如今一字並肩王一系的“巡回法庭”四處巡迴,只要將這種判決不公的案子遞上去,絕對是有殺錯沒放過的。
當然,如今百們打官司仍然需要繳納所謂的“訴訟費”,這筆費用不僅包括了以往打官司時所繳納的官司錢、遞狀費、審案費、雜費等,其中還不包含起訴者需支付的“鞋腳錢”、“酒食錢”、“寬限錢”、“買放錢”等額外費用。這筆費用並不低,但原告卻樂意支付。因為,只要官司能夠打贏,那麼敗訴方的賠償金額中自然也就包含了這筆費用。一貧如洗的會不會因為這不菲的“訴訟費”而卻步呢?答案是不會。因為只要某個官司勝訴十拿九穩,那麼自然就會有人願意將“訴訟費”借貸給原告,供原告去打這個官司。
談到這種借貸,那就不得不提及師。
在中國古代,打官司首要向官衙呈遞訴狀,陳述案情。由於普通百姓大多不識字,無法用文字來表述案情,於是就只好請那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瞭解訴訟的基本程式及其堂奧的人來幫助。對於那些“足未嘗一履守令之庭,目未嘗一識胥吏之面,口不能辯,手不能書”的鄉野村夫和市井百姓來說,沒有訟師的幫助,想要讓案件獲得受理無異於登天之難。
在前,由於以刑去刑、追求無訟是我國傳統訴訟文化的基本精神屬性之一,訟師的活動恰恰與統治者地息事寧人、追求禮讓地無訟觀念相違背,所以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嚴禁訟師的代理活動,把訟師蔑稱為“訟棍”,認為他們是“挑詞架訟、搬弄是非”之徒,因此訟師的社會位以及社會評價相當低。然而現在那些訟師們卻抖了起來,因為新修改的《大明律》中不僅承認了訟師地合法地位,而且規定凡打官司者,除了代寫訴狀的基本費用之外,勝訴方在獲得敗訴方的賠償金額後,還需從中劃出十分之一作為訟師地酬勞——一師只要一個月能夠打贏一件標的為一百貫的官司,那麼他的收入便至少有十貫。而一年一百二十貫地收入,已經足以令一家五口過上小康生活了。
在這種益的驅動下,遇上沒錢打官司的原告,只要勝訴
,那麼訟師們便哭著喊著也要為原告墊付“訴訟
在普通百姓的眼中,如今遇上了受欺壓、受屈辱之事很方便保護自己的利益,自然心情會變得愉快。而黃觀卻對這種訴訟成風地風氣不以為然——在黃觀的領地裡,他就是法官。他可不願意普通百姓有事沒事就打官司。除了不喜歡麻煩外,作為孔孟子弟地他更推崇孔子對待訴訟的觀點:“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因此,黃觀更希望透過長期地道德倫理教化和統治階級的以身作則,使爭訟者恥於爭訟來達到“:裡不訟於巷,老幼不訟於庭”地和諧恬靜的理想境界。
只可惜黃觀已經離開了權力中心。對於這種不滿,黃觀如今卻只能深深地埋到心裡。
……
回到~的老家後,黃觀頗為低調。
在他看來,如果是衣錦還鄉,那麼高調一下也沒什麼。可是在建文年間黃觀便是二品官了,如今卻沒了任何官職——雖然如今是有邑一等男爵,也算是步入了貴族行列,但是在黃觀看來,男爵的爵位畢竟太低,遠遠比不上當初的二品官。
然而將黃觀將昌偉帶到友人家中進行託付時,卻驚訝地發現,有邑一等男爵在家鄉竟然那麼吃香。當黃觀提出將黃昌偉留在家鄉的縣學裡學習時,友人毫不猶豫地答應照顧之後,卻提出讓黃觀將他的十八歲的二兒子以及十六歲的三兒子帶到呂宋去發展。
一開始黃觀還以為這是一種易子而教的表現。雖然覺得呂宋的讀書氛圍和本土沒法相提並論,但如果直接說出來,又怕友人多疑以為自己不願意照顧他的二兒子和三兒子,因此黃觀雖說答應了,但臉上仍然不免多少帶了點躊躇。
每個人所交朋友總歸不會與自己相差太大,黃觀的朋友自然也是聰明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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