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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2005年5月規定:不足兩年轉手交易的房產全額徵收營業稅。接下來,南京市乘機加稅,房產交易契稅從2%上升到4%,對房
產增值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由於南京的房產營業稅為5。5%,這些新政使南京居民的房產賦稅一夜之間增加了27。5%。上海
等地政府也對房產市場大舉出擊。
首先宣告,本人跟房產公司沒有任何利益關係。但是,針對這些政策以及許多同仁的鐵腕管制建議,比如一些專家提出要對房產
徵收90%的個人所得稅,等等,我只想提出幾個問題,希望今後的宏觀調控能更多地遵循市場原則,以不損害公民的產權與經濟權利為
基礎。
2004年3月修改後的新《憲法》第十三條有兩點核心內容:第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二,“國家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也就是說,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徵收私有
財產,但關鍵是要有“補償”。這兩點應當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也是各種宏觀調控政策不能違背的原則。
那麼,上面講到的各類新增房產稅是否對私人財產構成“侵犯”?其次,禁止或者限制公民的房產交易權是否構成對私人產權的
“侵犯”?我們可能認為,哪怕房產增值與交易稅漲到30%,甚至40%,也不算高。可是,我們必須清楚,那些房產是老百姓的合法
私人財產,任何徵稅都是一種攝取,即使只要徵收1%的稅,我們也至少要回答以下幾方面的問題:第一,行政部門是否有法律賦予的課
稅權力?第二,即使有,又有誰來平衡、監督行政部門的加稅權?第三,即使行政部門有權加稅,它們是否應該證明是為了“公共利益”
?最後,即使加稅是為了“公共利益”(因此,這種對私人財產的攝取或者說“侵犯”也可以說是為了“公共利益”),財產受到犧牲的
一方是否應該得到合理的“補償”?這種“補償”可以是間接的公共產品(public goods),問題是交稅之後人們得到的公
共產品是否與所交稅額相配?—當我們隨便就要調控這個、調控那個的時候,當我們處處要利用加稅來實現宏觀經濟或者其他目的的時候
,我們有必要理解:老百姓的交易權也是他們的產權的一部分,徵稅和限制交易權都等於攝取公民的財產。
當然,我不是說不能徵稅或不能推出市場規則,政府在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當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是說每增加一點稅的時候,
我們必須有嚴格的立法程式,要證明有“公共利益”的存在,並且在老百姓犧牲自己的產權之後能得到相應的直接或間接的公共產品“補
償”,不能由行政部門隨意加稅。《福布斯》最近稱中國稅賦名列全球第二高,雖然一些同仁對其方法有爭議,但不管怎麼說,這至少說
明中國老百姓的稅賦已經不低。在目前徵稅權不受約束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義務把加稅權從行政部門收回到立法機構,讓政府可
以加稅但要加得很“辛苦”。
從個人權利角度考慮宏觀調控政策
個人經濟權利和個人空間通常是宏觀政策討論中缺席的因素,但對於中國社會的長期發展來講,這些因素不能再缺席,否則難以
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為什麼公民的交易權是其產權的一部分呢?我們還是以房地產來說明。1998年的住房市場化改革和住房按揭貸
款的推出可能是上屆政府意義最深遠的舉措之一。這兩項大手筆從根本意義上恢復了老百姓的經濟權利,擴充了個人自主的空間。
住房的市場化和產權私人化使每個中國人不再為了居住地而去“求領導批”,或者為了分到房子而隨便提前結婚。住房私有而且
跟工作單位不再掛鉤,讓中國人收回了屬於自己的尊嚴,不必為了房子對領導唯命是從,增加了中國人的自由空間。住房按揭貸款則是幾
十年來第一次推出、具有相當規模的消費者貸款金融品種,使普通老百姓能把未來的勞動收入提前到今天花,讓他們不必節省儲蓄十幾年
,等年老之後才能買到自己的房子,而是年輕成家時就能購到屬於自己的住房。實際上,住房按揭貸款讓老百姓能把不具流動性的人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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