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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主義、反傾銷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各商務參與者應該考慮現有的法律體系如何管理貿易與其他監管領域、社會價值(比如環境保護、健康保障、*、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全球化的其他方面)之間的關係。
全球化具有經濟、社會、政治、歷史、文化和法律等多方面維度。例如,要解決地方自治與國際接軌之間的矛盾、處理國際市場開發活動和監管權之間的關係,需要某些法律槓桿和機制。再比如,國家之間監管權利的爭奪、在全球範圍和地區範圍管理調控國際商務的活動、司法體系對於全球化的反應以及全球範圍的立憲主義,等等。
亞洲國家對於國際經濟法的態度在過去20年已有急劇變化。從20世紀80年代早期至90年代中期,亞洲許多國家透過外貿為主的工業化取得了快速的經濟增長,被稱為“奇蹟”。從那時起,政府採納了各種手段對於其經濟進行干預——比如政府補貼外貿產業、有選擇地促進對內的外商直接投資和多種關稅稅率——這些皆違背了關貿總協定的原則。
然而,1997~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之後,許多亞洲國家已經放棄了它們的傳統姿態,轉向國際經濟法,並開始根據WTO多邊貿易原則和雙邊方法(例如,自由貿易協議、雙邊投資條約和經濟夥伴關係協議),促進快速貿易和投資自由化。
傳統姿態出了什麼問題呢?亞洲國家會沿著主流的新古典主義發展之路走下去嗎?
深化和拓寬經濟的全球化,需要加強努力、協調眾多領域的國內經濟管理。國際性的經濟管理協調化始於19世紀歐洲的勞動法、電訊和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然而最近國際經濟管理協調化的努力已經擴充套件到十分廣泛的經濟領域,諸如銀行業管理、證券管理、關於競爭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反洗錢行為管理,等等。商務參與者應該考慮目前國際經濟管理協調化的起因和趨勢,並且明確它對國際經濟法和國內法律的巨大影響。
在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和處於過渡階段的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法律和司法體系的作用透過法律的本質、發展的本質和法律與發展過程的理論關係體現。法律和發展之間的實際聯絡包含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期、外商投資、環境、管理、憲法、*問題、司法改革、私有企業和法制。 txt小說上傳分享
中國經濟的全球化:躋身強國必由之路(4)
外國的專業技術援助如何帶來法律體制的變革呢?
當代民族自決概念的演化是從19世紀(甚至更早)民族覺醒開始的,它的目的是確保種族群體、語言群體和其他少數族群的權益得到保護。1919年後的國際司法規範和活動重點在於這些方面:運用國際聯盟的自決原則、在聯盟的保護下采納“少數族群條約”,1945年以後在反殖民化的環境中執行自決權以及最近維護少數人群體的權利和自決權。
最為重要的是*與商務的關係。*與商務的關係由司法規範和準則來規定,而跨國企業和其他型別公司實現並影響這些規範和準則。非政府參與者承擔越來越多的法律責任和義務;這種趨勢將“共謀”與公司影響範圍聯絡起來。機構參與者和個人參與者包括:非政府性組織,社會投資公司,有組織的勞動、*提倡者,記者以及企業代表、顧問和貿易協會。在不同產業領域——包括能源、製造和製藥領域,*方面的規定(如果有的話)大不相同。
貨幣政策反映中央銀行的結構和它在銀行系統及宏觀經濟中的地位。貨幣政策、銀行和中央銀行形成金融體制的結構,並且常常影響各國對於金融領域的監管方式。
政府融資和公司的出現總是伴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現代新興金融體制出現,表現為中央銀行透過與證券、保險市場有關的活動,形成和發展公共財政,穩定貨幣。
各國際經濟機構體現與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幣基金(IMF)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相互關係。世界銀行集團在開發方面的援助作用涉及一系列問題,牽涉到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IDA)、國際金融公司(IFC)、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還牽涉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作用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政策的作用。
類似的問題包括:(1)世界銀行集團在私有領域的開發工作,(2)私有化和促進外商直接投資,(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匯率政策和國際收支平衡援助(包括特別提款權),(4)與商品和服務貿易、外商投資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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