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章 逼入絕境的加拿大人(第2/3 頁)
然也帶來了一個律師,是個白人,名叫桑德蘭,據說剛剛從加拿大飛來的。
班吉爾教授和嚴磊一週前來中國的時候,並沒有做好要和顧莫傑進行艱苦談判的準備,最初他們還滿擬可以靠幾篇sci論文的署名權就釣到顧莫傑乖乖上鉤呢。誰知最後蹉跎了這麼久,連傑夫辛頓教授發出去的綜述都快曝光了,他們這頭還沒能拿下,不得不花大價錢來擺平。
顧莫傑這一方,談判的主力是費雯麗。畢竟薑是老的辣,費雯麗在商法領域淫浸多年,涉外的事情也是經常處理,唇槍舌劍之間,絲毫不遜於加拿大人帶來的桑德蘭律師。
在談判過程中,加拿大人屢次使用諸如此類的言辭,試圖獲取突破:
“顧莫傑先生,我們希望您注意一點。在基礎學術研究領域取得的任何成果,並不存在著作權、專利權等商業利益;誰都是可以對這些成果進行合理使用的。哪怕傑夫辛頓教授的論文不與你聯署,那些論文依然沒有任何侵權可能,可以順利地得到釋出!”
這番話原本不錯,可惜被費雯麗輕而易舉就破解了。費雯麗只需要一句話,就把對方打得啞口無言:
“那你們去發表好了,我們無所謂,還大老遠跑來中國幹嘛?發吧,‘法律界’會承認傑夫辛頓教授的一切成果都是他自己自創的。沒有借鑑任何前人的成果。但是僅限於‘法律界’。”
桑德蘭試圖反駁,但是被班吉爾教授攔住了。
因為桑德蘭接手這件事情還不久,他的律師屬性一發作。談事兒的時候就容易犯只看法律界層面得失的錯誤。
一個律師,有時候是會以“全世界人都知道我的當事人有罪、但是我偏偏有本事讓我的當事人在法律層面上無罪”為榮的。
就好像辛普森殺妻案。雖然他的律師團強大無比,花了幾千萬律師費把案子擺平了。但是辛普森後來因為家財散盡、付不清律師費的欠賬,不得不寫了一本書,叫做《ifido》(《如果是我殺的》)。來闡述“如果當年是我殺了我老婆,我應該是如何作案的”來炒作、來挑釁社會,博取眼球和書的銷售額。
那本書出來之後,世人都認為辛普森真的殺妻了,可是當初給辛普森打官司的律師依然很得意。反以為榮:如果一個律師只能幫助無辜的人脫罪,算什麼本事?不就應該做到,哪怕我的當事人有罪,我都能把他撈出來,這才顯本事麼?這才有無數人不顧昂貴的律師費來請我麼?
桑德蘭律師覺得,他的談判,只要證明“法律層面上,傑夫辛頓教授沒有任何瑕疵”,就夠了<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reads();</script>。
可是班吉爾教授知道這遠遠不夠。他的院長,要的是永垂不朽。
桑德蘭來得太急。太倉促,還來不及搞清楚一切問題的根源。
這種情況,就好比完顏洪烈聘請了歐陽鋒去取《武穆遺書》。可惜歐陽鋒到了臨安皇宮藏寶洞裡一看,嚇?《九陰真經》也在這裡?然後就和郭靖黃蓉周伯通死磕起來,把《武穆遺書》拋諸腦後了。武痴的職業病發作起來,什麼千秋萬載,都不如天下第一來得有價值。他自然而然地,就用自己的價值觀,套到了僱主的價值觀上,想當然地認為“我覺得重要的東西,僱主肯定也覺得重要。”
辛普森法律上雖然脫罪了。可是在歷史書上會一直被唾罵下去;他在公眾認知中的名聲,並不會因為法律上的勝利而改變。
愛迪生雖然打贏了特斯拉。獲取了商業上的勝利,但是後世給特斯拉翻案的人依然猶如過江之鯽。哪怕僅僅在愛迪生引以為豪了一輩子的發明燈泡這件事情上。雖然專利權著實是歸了愛迪生,可歷史書作者們此後一百年裡還不是反反覆覆地強調:在愛迪生之前,亨利戈培爾早就做出了炭化竹纖維作為燈絲的燈泡,只不過點亮壽命短得多,只有300小時……
費雯麗對對方的訴求洞若觀火,以一種不變應萬變的姿態,不動如山地回應著桑德蘭的唇槍舌劍。桑德蘭卻有些跑偏,讓另外兩個加拿大人越聽越是心涼。
他們來之前,前夜就已經給了100萬美元的底價,而且今天談判開始之後,這個價碼很快開到了200萬。
可惜費雯麗卻一口報出了600萬的要價——費雯麗給出這個要價,是按照傑夫辛頓“如果成功之後、可以從谷歌那裡賺到的年薪的三倍”來報的,費雯麗認為這個金額在傑夫辛頓的承受範圍之內。
雙方的差價不停彌合著,那邊願意出到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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