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小不忍則亂大謀(第1/3 頁)
“除非是雙方都有後臺、設局陷害。否則一般來說,貪-汙罪就是上等人的身份犯;強-奸罪則是下等人的身份犯。”
這句話,算是刑法學界一句不成文的格言。
它的意思,無非是說:如果你沒什麼官位,只是一個普通的基層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你想犯貪-汙罪,那都是不太可能的事情。雖然法條規定了,任何公職人員都具備犯罪主體的資格;但是權力太小、可貪太少,幾乎讓你想夠到犯罪的紅線都夠不到。
如果你沒有官位,卻夠到了,那就是有對頭在推波助瀾<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reads();</script>。
同理,如果你是一個上等人,在沒有人對付你的情況下,想犯強-奸罪,難。
比如後世著名的李天二案。李天二當然是罪有應得,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他之所以能夠被定罪,他背後有人想對付他,也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推手。否則的話,和他一樣行徑的人,一抓一大把,也沒見誰被定罪。
如果是窮人,沒有身份的人,在犯了強-奸之後被成功定罪的,倒是常見現象。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原因在於,強-奸罪的罪與非罪,其構成要件是極度依賴於當事人在事發時的主觀動機和意志的。
殺人罪,你殺了就是殺了,只要不是意外事件,哪怕證明你沒有主觀故意,至少還有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兜底。搶劫、盜竊這些,更是很少有動機證明的問題。
然而強-奸很特殊,因為強-奸的定罪要素裡面,要求女方反抗,或者受脅迫,要求從法律上證明女方不是自願的。如果自願了。那麼強-奸是不存在過失犯罪的,直接就成了無罪。這個世界上,幾乎已經沒有國家有“通-奸罪”了。你情我願,就絲毫沒有罪行可言。
這種特殊性。在發達國家,諸如美國這樣的地方,率先形成了一種社會尷尬:能夠被定強-奸罪的男人,往往都是奸了一些人盡可夫的女人的男人,甚至那些“受害者”本身就是曾經做過雞的;
而那些真正凌-辱了無辜良家的人,只要你律師費足夠充足,同時你沒有政敵或者商界的敵人要對付你,那麼就等著你的律師團幫著你盤問脫罪吧。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美國的刑訴律師很強大,他們會用極盡道貌岸然但又讓人難堪的言語去盤問受害者。比如讓受害者回答“你在被啪啪的時候究竟有沒有什麼什麼的感覺、有沒有高-潮?”、“如果你抵抗了,你當時是怎麼抵抗的?用了哪些肢體動作?”
實際的律師提問比這幾個例子還要不堪百倍,足以讓良家根本不忍回答。從而漏出一星半點動機證據鏈上的前言不搭後語,然後被嫌疑犯的律師逮住空子窮追猛打,最終敗下陣來,被稀裡糊塗的證明成“其實女方在那時候已經自己想要了”。
能夠忍下律師全程盤問的,都是在那事兒上見多識廣,絕對活兒好的女人。說白了,第一要素就是那女人本身已經沒有臉了。臉皮足夠厚,才能扛得住。
這種悲哀,在通-奸無罪的時代。似乎確實找不到什麼比較好的規避辦法。國內這方面的問題雖然沒有米國那麼嚴酷,但是也不遑多讓。十幾年的司法實踐翻下來,成功定下強-奸罪罪名的,98%以上都是窮人。
有錢人,哪怕上了女人,也能被證明成是女人自願的。
也正是因為費莉蘿也是學法律的,而且成績還不差,她才深知這一現狀。
也正是因為如此,當程教授輕描淡寫幾句切中要害的話威脅過來。費莉蘿立刻感受到了如臨大敵。
因為她知道,如果在這屋裡受辱了。她很有可能沒法證明對方的罪行。她是一個謀求保送研究生的大四女生,對方是一個手上握著接收名額的教授。這種事情,沒有人會相信她的清白,沒有人會相信她試圖靠塞錢來買對方不作梗。
儘管靠費莉蘿本身的成績,哪怕不塞錢,公事公辦,都是可以得到保送資格的<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reads();</script>。
何況,等到那種事兒真發生了,就一切都晚了,就算證明對方有罪又如何?法律的第一要義,應該是防止敵人犯罪,而不是事後再補救制裁。
……
“這個信封裡的錢我都沒有碰過,連指紋都沒有。我的手機也沒有錄音,我可以把它砸了,只要你放我走。”
費莉蘿開出了這個條件求饒,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