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算盡天下(第2/2 頁)
“姐,我沒學過法律,有些問題問出來你可別笑我。”
費莉蘿和煦地抬頭,回以一個善意的微笑:“這有什麼笑的,儘管問。術業有專攻嘛,你要是和我講程式程式碼、軟體運營的東西,我也兩眼一抹黑呀。”
“那我就說了。”陸文君抿了抿嘴,說道,“如果我們最終得知日升公司確實是用了3d引擎建模做的《叛逆的魯魯修》角色,又怎麼進一步證明這些東西是用了我們初音公司的引擎、演算法和渲染呢?法律我是不懂的,但是程式上的事兒我懂,有些東西,哪怕原始碼有部分相同,都不能證明抄襲呢,何況……是一個已經封好的半成品?”
“這裡面就有門道了,一般來說,大型的、原創型的軟體公司,做引擎也好,做別的軟體也好。在拿原始碼申報軟體著作權的時候,是會做一點手腳的,留一些比較隱晦的錯誤程式碼或者冗餘程式碼進去的。
如果遇到了侵權官司,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正確功能部分的程式碼完全相同,那是沒法證明抄襲的,因為完全有可能是雙方各自開發了實現同樣功能的軟體、在具體實現手段上‘英雄所見略同’。但是如果是冗餘和瑕疵部分的程式碼都被發現完全相同的話,就有很大的機率讓登記時間在後的開發者敗訴了。”
陸文君一時間沒完全聽懂費莉蘿的法言法語,依然略微茫然地看著費莉蘿。費莉蘿想了想,又用人話翻譯了一下:
“這麼說吧,文藝作品著作權,就像是文科的作文考試。老師在評判有沒有作弊抄同學的時候,就看你有沒有整段整段的文字雷同。只要找到雷同點,就會判定為抄襲。因為文藝創作是主觀的、多樣性的。
但是軟體著作權和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這些東西,雖然歸類上也屬於著作權,卻因為其客觀得多,所以就好像是理科的客觀題——在判卷的時候,老師並不能因為兩個學生解題過程一樣、答案也一樣,就判定其抄襲。因為客觀題答案本來就應該是一樣的。
不過,這時候,如果有一道題目其中一個人做錯了,或者在證明題論證過程中有明顯的冗餘廢話瑕疵,而另一個考生連這些錯的地方,都和前者錯得一模一樣,老師就可以判定他作弊了。”
這下陸文君徹底聽懂了。
文科的東西,段落文字一模一樣,在法律上就算抄了。理科的東西,對得一樣還不夠,得找到連錯都錯得一樣的地方,才叫抄。
“那……我們在做初音歌姬和ageia相關引擎建模等等軟體的時候,有在程式碼裡留陷阱麼?我怎麼沒印象。”陸文君弱弱地問。
“當然有留,當初上線之前,我最後以法務風險為由打回去過一次,讓軟體部的人埋了坑的。”費莉蘿很有把握的說,臉上抑不住地露出得意之色。
“嚇!還有這事兒?”陸文君吐了吐舌頭,“那你覺得日本人會中招麼?還是說他們早就料到了,所以弄得似是而非沒往坑裡跳?”
費莉蘿斟酌了一下,沒敢把話說滿:“這個只能排查了才知道了。不過我還是有三分把握的,因為國內的網際網路文化娛樂產品企業很少在軟體上留這麼一手的,會增加成本。所以很多時候美日這些國家的人抄中國人的軟體的時候,就隨便搞了。比如小馬哥的藤迅,據圈內人瞭解,寫東西從來不留坑。”
陸文君不解:“為什麼?”
費莉蘿無語:“這還用問?因為小馬哥從來都是他抄別人的,還怕別人抄他幹嘛。那些信奉‘原創不重要,只要我規模體量比你大,靠套路的後發優勢也能壓死你’的組織和國家,是不會花成本挖坑的。”
“……”
陸文君:“這麼聽起來,要是這次日本人真中招了,咱是不是還得謝謝小馬哥?”
費莉蘿:“為啥?”
陸文君:“因為他們代表全中國軟體業同行扮了這麼多年豬,才讓日本人對‘中國軟體企業’這個集合整體的‘挖坑可能性’失去了戒心呀。要不是這樣,哪來我們今天吃老虎的可能性呢?”
“……”
這次,連旁聽陸文君和費莉蘿對答的顧莫傑,也陷入了無語。
“好,如果這次咱真的無心插柳坑到了日本人,回頭我親自去深市,給小馬哥送一面錦旗。”(未完待續。)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