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章 執行(第2/2 頁)
這套規制。
姜海藍有做介紹,朱棣是聰明人,還是搞政/治的聰明人,他也就很快理解了這套規制。
律師接了案子,要把加蓋公章的公函、授權委託書、律師證影印件一起交到法院,這是非常明確地告訴法院的法官,他可以辦理這個案子?
手續是很有必要的,沒有手續,別人怎麼知道這個律師是不是真的被委託。
朱棣雙手抱臂,低頭思考,“形式……”
他輕聲念出這個詞。
形式也是很有必要的。
——
姜海藍離開了刑庭,去執行局找負責執行案件的法官。
她先找了執行局陸局長。
陸局長在電腦上搜出姜海藍的當事人,轉頭看姜海藍,“這個案子凍了三萬多,你們申請的是多少?”
姜海藍看著電腦顯示屏上的金額,無奈地說:“我們申請的是十一萬六。陸局長,這三萬多直接劃了吧。”
“行,”陸局長說:“那就先把這三萬多劃到申請人賬戶上。”
姜海藍點頭,“得一點是一點吧,總比一點都沒有要好。”
她在腦海中給直播間的觀眾們講解強制執行程式。
【案子起訴到法院,如果原告和被告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則調解結案,法官出調解書。如果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法官直接開庭審理下判決,出判決書。】
【無論是調解書還是判決書,如果被告未按照文書上的履行期限按時支付款項,則原告可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由執行局出面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款項
() 。】
姜海藍想了想(),補充道?(),【原告不能直接去被告家裡拿走被告的財物,但法院執行局可以,執行局能夠查封、扣押、凍結被告的財物。】
可以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卡里的錢,並按照強制執行申請書將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款項劃到申請人的賬戶上。
可以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房、車、豬牛羊、水果、貨物等等財物,然後變賣、拍賣,將所得款項給申請人。
【當然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被申請人沒有房子,沒有車子,沒有存款,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物,執行庭法官也沒有辦法。】
說到這裡,姜海藍的語氣很是無奈。
【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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