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章 中介合同糾紛(二)(第1/3 頁)
歸納爭議焦點之後,就是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環節。
朱凌薇語氣平靜地說道,“圍繞爭議焦點,由原告方先進行舉證,要說明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
姜海藍左手邊是一疊證據材料,她一邊念證據目錄,一邊從證據材料上拿過三張訂在一起的紙,“我們的第一組證據,是原告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姜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
朱凌薇看向廖宗虹,“被告要看看嗎?”
廖宗虹搖頭,“不用看。”
朱凌薇又問,“你對這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廖宗虹回答,“沒有意見。”
姜海藍拿起第二組證據,“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一份《房屋中介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於2022年7月19日就林城市a區梅清花園7棟905號房、b區竹香苑11棟15-01號房、b區菊華公館15棟24-08號房、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簽訂了合同。”
她視線下移,“以及證明原告與被告約定的中介費是房屋成交價的2,若被告另行委託其他中介機構或透過自己的親朋好友,或私下與該房屋業主進行買賣交易,則應按該房屋成交價的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唸完之後,姜海藍抬頭看向朱凌薇。
朱凌薇點了點頭。
姜海藍起身,將手中的《房屋中介合同》的原件拿給了朱凌薇。
她先前立案的時候,向法庭提交的是影印件。
有原告蓋公章、被告簽字按手印的原件,開庭時帶過來當庭出示。
——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沒有掉過,原件掉了可就麻煩了。
朱凌薇接過《房屋中介合同》,大致翻看了一下雙方簽訂的條款,又看了看最後雙方的落款和時間。
她問廖宗虹,“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說:“我看看。”
朱凌薇將紙張往他那邊一遞,廖宗虹起身,往前走了幾l步,接過合同。
廖宗虹看了一會兒l。
朱凌薇問,“被告對合同有什麼意見?”
廖宗虹看著最後的簽字,“這個是我籤的,但是我買房子並不是因為他們公司的介紹。”
——
曹丕雙手抱臂望著天幕,臉上掛著奇怪的笑容。
“哦,原來這就是舉證質證!”
原告方起訴被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費,那麼就要由原告方來“舉證”證明“為什麼”。
你和被告之間有什麼關係,你為什麼要求被告付你這筆錢。
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認知不同。
法庭和法官,居中做裁判,還真的只是“居中”嗎?
他們不負責查案?
或者說,他們是根據原告方自己的舉證來查案?
他若有所思,莫非,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區別?
刑事案件裡有警方調查案件,然後將查好的證據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在開庭時出具。但民事案件裡舉證就得由原告方自己來。
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夠“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法官會判原告方輸嗎?
蔣琬則在思考“公司”。
“看起來,公司就是店鋪,不過是專門從事買主和賣主的房屋中間介紹的店鋪。法定代表人……是老闆的意思吧?”他捏著下巴,不大能理解,“為什麼要把店鋪的老闆叫作法定代表人呢?”
還有姜海藍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蔣琬跳過自己不理解的“影印件”,琢磨這個營業執照。
……他琢磨不能。
至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影印件”,蔣琬眸色漸深,“姜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那麼……”
莫非這一套證據就是原告這家公司的“戶籍證明”?
——
姜海藍繼續念第三組證據,“我們的第三組證據是兩份vx聊天記錄。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陳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22頁,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馮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59頁。”
“證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資訊;第二,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後帶被告看過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後購買的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第三,陳小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