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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章 刑庭(六)(第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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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尋芳拿著資料,看著坐在被告席的被告人們,語氣平和地說道,“現在法庭有幾個問題要向被告人核實。”[1]

“被告人xxx,你在本案中獲得了多少違法所得?”肖尋芳問。

被告人1:“23萬多,具體多少我不記得了。”

肖尋芳:“你是否已退繳違法所得?”

被告人1:“是的,我被抓了以後,我父母幫我向公安機關退了錢。”

肖尋芳:“退了多少?”

被告人1:“13萬。”

肖尋芳:“被告人xx,你庭前是否和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2:“是的。”

肖尋芳:你是否是自願簽署的?

被告人2:“我是自願的。”

肖尋芳:“你是否清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律後果?”

被告人2:“我清楚。”

肖尋芳:“被告人xxx,你是什麼時候到xxx洗浴中心工作的?”

被告人3:“20xx年x月。”

肖尋芳:“你在洗浴中心做什麼?”

被告人3:“陳x讓我負責收款和籤價格單。”

肖尋芳:“你是否知道洗浴中心組織婦女從事賣y活動?”

被告人3:“我知道。”

肖尋芳:“你知道為什麼還要繼續在裡面做?”

被告人3:“我覺得我就是個收錢的,和我沒有關係。”

肖尋芳:“被告人xxx,你是肢體的二級殘疾?”

被告人4:“是的。”

肖尋芳:“你的肢體,是哪裡?”

被告人4:“我的右手,我以前在工地上做工,從架子上摔下來右手摔斷了。”

……

肖尋芳向十幾l個被告人分別提問。

詢問他們是否退繳違法所得以及退繳了多少,詢問他們是否已繳納罰金,詢問他們是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詢問案件卷宗中一些的一些細節問題,等等。

她問完之後,謝宏春又補充問了幾l個問題。

——

北宋位面。

“嗯?”薛居正捏著下巴,望著天幕上正在提問的女法官,面露疑惑,“法官是整個質證階段都可以向被告人提問嗎?”

他們不是一向按流程辦事的嗎?

他們不是很講程式的嗎?

潘美想了想,“這個階段並不是叫舉證質證階段,而是叫法庭調查吧?”

呃,法庭調查?

薛居正略一怔,謝宏春確實提到過這個詞,還不止說過一次。

既然是法庭調查階段,為了調查案情,法官提問多少次都是符合規定的。

因為這是庭審。

必須要在法庭調查中把案件事實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否則將來下了判決書

,有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告到上面去。上面來查,一旦發現這個案子有模糊不清之處,那今日審案的法官豈不是要負責任?

“我更好奇的是,”王審琦問道,“對案件中不清楚、公訴人舉的所有證據又不足以證實的部分,法官向被告人提問,法官怎麼判斷被告人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若是公訴人提交的證據已經足以證實,想來也不需要透過提問核實了。

可被告人並不是完全老實,被告人口中的話不能全部採信。

那這樣的話,法官要如何判斷,他們在核實案件事實時,被告人是如實交代,還是使用了春秋筆法呢?

趙普道,“如果綜合全案證據仍然不足以認定,那麼法官會採用那個原則吧。”

“原則?”李昉不解。

趙普笑了笑,“你忘了?之前姜海藍提到過的: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也稱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當事實無法查清時,應依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進行判決。】

姜海藍當時是這麼說的。

李昉恍然大悟,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某個事實,該事實又不利於被告人,那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就不能認定被告人做了這件事。

天幕上的法律從業人員可是經常說……

趙匡胤道,“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沒錯。

案件事實清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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