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章 販賣毒/品罪(第3/4 頁)
也還是要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未售出的毒/品,未必就是絕對的以販賣毒/品罪追究法律責任。”
但是我現在手上這個案子……
她喝了一口奶茶,說:“我再看看卷宗吧,找找有沒有其他角度可以提的。”
覃致遠說:“一般寫辯護意見,不都是未成年、自首、坦白、初犯偶犯、認罪認罰……這幾點嗎?你要從案子本身來提,這個案子又是販賣毒/品……”
他頓了頓,沒有往下說。
但姜海藍明白。
一般來說,現在而言,到了法院階段的案子,百分之九十幾都是沒有問題的。
不像以前那樣,案子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
姜海藍左手捏了捏眉心,“被抓獲到案,成年人,以前犯過事被判過刑。”
她說:“坦白應該能認下來,認罪認罰,看看檢察官怎麼提量刑建議吧。當事人對我倒是說,如果量刑過重他就不籤。”
覃致遠沒當回事,“好多當事人是開庭前籤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開庭前知道沒有迴旋的餘地了。
——
“他們說,判例法國家,是什麼意思?”
某刑部辦公區域內,幾個官吏邊看邊聊了起來。
一位年長的捋了捋鬍鬚,重複了一遍,“判例法……”
年紀小一點的,做出一副沉思的模樣,“雖不知這判例法究竟是何意,但從他們的對話,可推測……”他看著同僚們,語氣不是很肯定,“是指參考其他案子的處理結果,來處理還沒有處理的案子?”
同僚覺得他說的有道理,“約摸是這麼個意思。”
“我也覺得。”
“他們話裡的意思,聽起來確實如此。”
“那麼,那男子說他們不是判例法國家,是指他們的法院處理案子,並不參考其他案子的判決結果?”一個官吏看了看同屋的同僚們。
年長者搖了搖頭,“倒也不是完全不做參考吧,只是……”
既然是處理案件,怎麼可能不參考其他案子的處理結果,他們現在辦案子,也翻過往朝代的案子來做參考。
一個青年道,“你的意思是,明面上的說法是,‘我們不是判例法國家’,我們判案不以其他案件的結果作為依據,但實際上參不參考,誰管得著?”
同僚沉默片刻,“你要這麼說的話……”
年長者大笑,“孺子可教也。”
北宋位面。
周敦頤負手而立。
他望著天幕,臉上神情很是嚴肅,看得出來在思考著什麼。
他在思考什麼?
他在琢磨姜海藍那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誰都知道做不同的事,要根據事情的不同,使用不同的方法、手段。
對症下藥嘛。
但以這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來說,所謂微言大義,不外如是。
旁的人聽了這樣的句子,聽了便是聽了,左耳朵進右耳朵出。
周敦頤卻是由小見大,想了很多很多。
以此完善他的理學思想。
宋慈對他身旁的小吏說道,“其實姜海藍他們律師所做的辯護,也有幾分道理。”
小吏不解。
宋慈道,“犯人犯了案,但並不是就要一杆子打死,若有可以從輕之處,未嘗不能考慮一二。畢竟,判案也是希望能對他人威懾一二。”
小吏聽懂了,道,“就像我們之前辦的那個案子,那人跟人打架,是因為別人欺負他的家人。打架是不對,可他這種情況,不好像一般的鬥毆案件一樣處理。”
宋慈點頭,“正是。”
天幕上也看得出來,他們的法官、檢察官,乃至他們的律法,並非是不講人情,奉行冷冰冰的鐵律,否則就不會搞那個“認罪認罰制度”了。
——
姜海藍和覃致遠談完案子後。
陳初的目光掃過二人,“我下午要去法律援助中心補材料,你們要幫忙補嗎?”
覃致遠奇怪地問,“補什麼材料?”
姜海藍恍然大悟,“裝卷宗是嗎?之前援助中心給的公函、會見專用介紹信,你交到法院、看守所之前,全都影印了嗎?裝卷宗要的哦。”後面這句是說給覃致遠聽的。
覃致遠想了想,他不能確定。
姜海藍說:“翻一翻吧,有需要補的就發給陳初,她去法律援助中心列印。”
陳初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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