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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7章第29條的規定,人大代表的產生有兩種方式,一是各政黨、各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二是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事實上,中國目前絕大多數人大代表都是按照前一種方式產生的,像馮有為這樣透過選民聯合推薦產生的人大代表並不多見。
在擔任瀋河區人大代表期間,馮有為認真履行代表職務。八十年代瀋陽市要求每戶購買糧籍證,三塊二毛錢一本,在他的干預下,政府部門重新核定了價格;公費醫療時,醫院把食品、日用品作為藥品發放報銷,他在人代會上堅決批評。因此,雖然在瀋陽市人大代表的選舉中,他這個好代表依然沒有被組織推薦,卻憑藉著代表的聯名推舉,進入了候選人名單。他進入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名單也是同樣的方式。
有些候選人,老百姓連你是男是女,是胖是瘦,長什麼樣都不知道,怎麼可能去監督你?
第39節:人大代表(3)
馮有為:兩種產生人大代表的途徑不在一個起跑線上,沒有擺平。組織聯名推薦的代表只多不少,而由下級聯名推舉的寥寥無幾。我覺得這個狀態應該改變,因為由選民直接推舉出的人大代表才更具民意。有些候選人,老百姓連你是男是女,是胖是瘦,長什麼樣都不知道,怎麼可能去監督你?我認為國家在修改選舉法時要完善這方面的決策。
子墨:一個由民眾推選出來的代表,和由上面提名透過的代表,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馮有為:我感覺像我這樣被老百姓推舉上來的人大代表,接受選民監督的意識會更強,對選民履行責任義務的意識會更強,因為它來之不易,他要對得起這些選民。而過多由組織上確定的代表,不利於增強代表意識。許多老百姓說,愛選誰選誰,反正跟我們沒關係。這是因為你沒有充分給他們權利。
子墨:代表意識具體指什麼?
馮有為:就是對選民負責,敢於發表選民的意見和呼聲,在關鍵時刻明確表示自己贊成或不贊成。
子墨:您認為被推舉出來的代表很少,原因是什麼?
馮有為:這和民主政治建設密切相關。我們過去一度很忌諱談“人權”,其實“人權”就是人們在生活中、在政治方面的各種權力,其中選舉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治權力。譬如國外對選舉程式要求得非常嚴密,而我們選舉時,投票一個挨一個,很多人都不自在,有時攝像機就對著你,你一畫叉,馬上知道。權力機關主宰一切,有人甚至揚言,我當代表花了××錢。我就收到過別人寄來的信用卡,讓我投他的票,因為我是省代表,負責選全國人大代表。這樣的行為必須引起重視,這樣的人是用錢來活動的,絕對不能允許。
子墨:怎麼才能從制度上完全杜絕這種現象?
馮有為:應該改善選舉制度,增加候選人的透明度,要讓他們在群眾中亮相,讓群眾去識別他。但是現在沒有機會讓老百姓識別,很遺憾。
子墨:您認為什麼樣的代表能夠稱得上“合格”二字?
第40節:人大代表(4)
馮有為:第一要正直;第二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樂意且願意把自己的精力用來為公共利益服務;第三要有能力,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第四絕對不為自己謀私利,如果發現代表中有這種行為,一定要發動選民進行監督。
把馮有為推到公眾視線面前的,是媒體對他的代表接待日的報道。一時間馮有為幾乎成了“包青天”,那些苦苦上訪的人們把馮有為的接待辦公室變成了信訪辦,以至於瀋陽市法院、公安、紀檢、信訪等部門也派人來參加接待。他所在的中科院金屬研究所還特別開了幾個實驗室給他作為接待室。曾經,馮有為為解決一個冤案,耗費了近三年時間。1993年夏天的一個傍晚,某小區看管腳踏車的張老漢向居民李某催繳存車費,李某隨後找來家人衝進車棚,在張老漢的住處亂打一氣,張老漢頭部嚴重受傷。同樣被圍攻的張老漢的兒子張偉才情急之下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傷李家人後,跑出家門報案。然而由於李家有人在公安系統,結果受害人張偉才反倒以傷害罪被區法院判刑一年半,並賠償對方醫療費2500元。
馮有為:最早我是在社群設立接待日,目的是想蒐集一些民情民意,事先都要預約。後來知道的人多了,一來都是成百個,甚至發展到禮拜六接待,禮拜五晚上就來排隊。這是我始料不及的,也無法改變。當時瀋陽公開設立接待日的代表屈指可數,說穿了還是老百姓想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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