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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把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最根本的利益作為所有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同時還要兼顧多方面的不同利益,增加政策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吸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有序擴大公民的合法參與,而堅持公平正義是各項政策的基本原則。
科學界定政府的行為邊界,著力政府轉變職能
首先,政府要科學界定實施市場干預的邊界,規範干預行為。在市場經濟下,應首先發揮市場對住房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的基礎性調節作用,政府對住宅市場的干預,不能超出市場失靈的範圍,包括:加強對房地產業務的監督,保證交易各方的資訊對稱;實行有限的反壟斷政策,透過控制土地供應、鼓勵市場的競爭來調節市場供求、限制壟斷;在市場供求極度失衡、壟斷極其嚴重的情況下也可進行必要的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對於房地產泡沫的干預重點應放在對泡沫的防範上,首先應保持宏觀執行的穩健,其次應健全房地產市場法規,維持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防止過度投機,再其次是加強房地產金融調控,防止金融與泡沫的結合。
其次,政府要在土地出讓、行政許可、市場監管等各個環節著力轉變職能。要始終保持公平正義,體現開發商獲得土地的平等性,不能在政府已經成為唯一的土地提供者的同時,再在開發商之間制訂歧視性的“招拍掛”政策,協議轉讓最大的弊端就是在土地一級市場無法體現公平、正義,但近年來為某些開發商或某些政績工程“量身定做”的土地招標屢見不鮮。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客不容緩。不僅對待不同開發商應體現公平,在不同階層的消費者中應體現公平,更重要的是在政府、開發商、消費者三者的利益關係中,應充分轉變政府職能,體現政府的公共服務,充分尊重開發商和消費者的合法的正當利益,體現不同利益主體的平等,政府和部門利益不應該凌駕於社會公眾利益之上,更不能“與民爭利”。
政治權力向資本權力的滲透必須接受社會的監督,最好的辦法是透過資訊強制性披露將“政治權力”和“資本權力”的關聯關係披露在陽光之下。事實上,透過強化民眾話語權,也能促進地方政府工作積極性的提高。一項政策出臺後,如果不是充分調動政策執行主體的積極性,主動地執行,自發地維護,在堅持中央政策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的同時,又能夠創造性地解決基層實踐中的難題,而僅僅靠上級政府強制性的監督和處罰才能有效實施,那麼這項政策就很可能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而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卻大多如此。究其原因,是在目前經濟增長仍然依靠土地和信貸推動的發展模式下,在現有的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格局下,貫徹好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陷入兩難,宏觀調控要求地方政府要捨棄一些眼前利益和區域性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在地方政府的具體實施中也許可能面臨同樣的困惑。汶川大地震中政府對資訊的開放、真實、全面的深度報導也許能給我們很多啟示。資訊的公開透明實際上卻能推動“自下而上”的監督,透過社會公眾自發的工作促進和調動政府工作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要密切關注、科學引導社會話語權。民眾輿論如果引導不好,透過網路媒體迅速蔓延,突發性強、破壞性大,引導合適,則可以化解猜疑和矛盾,並幫助政府解決一些單純用行政權力很難解決的問題,減少政府行政執行成本。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近年來在中國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在社會話語權的爭奪中也加入了國際資本的角力,一些國際投行和研究機構經常利用他們的代言人對國內房地產市場進行預測,對政策給予評測,直接影響到市場投資和消費者的預期,這就使中國房地產問題的“話語權”的爭奪更加複雜,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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