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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第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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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呢?

按說,中國的出版社如果行動很快,可以不理睬這部書的版權問題。因為,我國當時尚未加入國際版權公約。

然而,上海譯文出版社看得遠。

社長駱兆添說:“從眼前的經濟利益考慮,我們完全可以搶譯搶出。然而,從改革開放的長遠來看,保護版權勢在必行,更何況我國已經頒佈實施了著作權法。因此.要把目光放遠一點。”

正當上海譯文出版社準備發信與美國華納公司聯絡時,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響起來了。

“請找駱兆添先生。”

“我就是。你是哪裡?”

“我是臺灣中華書局的。”

原來,臺灣中華書局已向美國華納出版公司購買了《飄》續集的中文翻譯出版權,想在大陸找一個合作者。經過反覆認真的商談,上海譯文出版社與其達成共識,簽訂了協議:臺灣中華書局將《斯佳麗》的中文版權以一定費用轉讓給上海譯文出版社;上海譯文出版社獨家在大陸翻譯、出版、發行中文簡體字本。

這條訊息立即在海外引起強烈反響。

美國的《世界日報》,臺灣的“中央社”、《中國時報》、《星島日報》、《民生報》,以及香港的《大公報》、《文匯報》、《明報》等紛紛以《大陸首次購買版權,出版亂世佳人續集》、《保護智慧版權,中共邁出第一步》等為標題,及時對此作出報道。臺灣報紙評論說:這是“大陸首項向海外購權出版暢銷書,也是首次與外國同步出書。”

美國廣播公司為證實這條訊息,專門給上海譯文出版社打來了越洋電話。當時美國正以智慧財產權問題逼迫中國全面開放市場,甚至威脅要對中國商品徵收百分之百的關稅。無疑,這條訊息觸動了一條十分敏感的神經。

上海譯文出版社越發感到花這點外匯值得。它有助於樹立中國的嶄新形象。

然而,興奮很快變成了憂慮。

中國出版界同時盯上了《斯佳麗》!

群雄紛爭。烽煙四起。同時有六家出版社決定出版《斯佳麗》。這些出版社向全國發出征訂單,揚言“要與一流水平的上海譯文出版社一比高低。”還有許多出版社正在緊張籌劃和突擊翻譯之中。這些出版社無一是按照國際慣例購買版權的。他們還要當一回“海盜”。

11月15日,上海譯文出版社在《新聞出版報》上發表“嚴正宣告”。與此同時,他們向新聞出版署和國家版權局呈遞緊急報告。新聞出版署和國家版權局為此聯合發出通知,嚴令無版權的出版社一律不準出版《斯佳麗》。這項通知在正式行文之前,就由新聞出版署有關部門用電話向各有關出版社傳出。

“我們的書都要印出來了,怎麼辦?”

“印出來也不能發行。要麼就被罰。”

“我們與上海譯文沒關係,是直接翻譯過來的。我們願意打官司。”

“你們太糊塗了!人家有版權,你們有嗎?這是侵權!打官司,一準輸!”

“那,我們怎麼辦?”

“撤版!”

“我們的經濟損失呢?”

“自己承擔。”

大多數出版社態度較好,一聽通知便表示立即撤版,甘願自己承擔經濟損失。

一場版權風波就這樣平息下來了。

有關方面負責人對記者說:“我們對此事進行行政上的干預,是要明確表明,我國政府對國外版權是持堅決保護態度的。同時也讓出版社清醒地認識到,今後出書一定要按著作權法辦事,涉及國外作品的,一定要按國際版權公約中的準則辦事。”

1992年9月14日,在《伯爾尼公約》即將在中國生效的時候,國家版權局局長宋木文對來華的鮑格胥博士及一大批世界上最著名的版權專家表示:“儘管中國的國情有其獨特之處,中國將尊重國際版權保護慣例和標準。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在中國生效後,我們將認真執行公約。為使公約在中國得到實施,彌補中國著作權法和公約在個別條文上的差異,我們正在起草一個國際公約執行條例。中國的版權保護將與伯爾尼公約一起發展。”

1992年10月15日的鐘聲已經敲響了!

這一天,中國是在平平靜靜中度過的。但對十一億中國人來說,是否意識到了,從這一天起,我們大家都成了伯爾尼聯盟中的一員,既承擔起國際責任,又享受著按照國際標準應當享受的版權——人的一項神聖權利?

1993年6月改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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