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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期間,成志谷曾打電話給上影、長影的負責人聯絡過,兩家電影廠的反映也是低調的,都說:“隨便它吧。”
局裡的電話問:“為什麼?”
成志谷說:“沒有你們的支援,我們都不敢使用這個法。”
電影局的意思是讓廠裡搞一個落實著作權法的五年規劃。但成志谷說,電影廠自己沒辦法搞這樣的規劃。規劃裡如果不觸及電影管理體制,僅僅談內部的分配,就太庸俗化了,別說是改革,革新也談不上,只能搞點改良。
成志谷後來對記者說:“總體上看,電影管理體制是不利於貫徹著作權法的。”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面臨著多方面的問題,諸如電影整體著作權的歸屬;文學作者、劇本作者、改編者、解說詞作者、音樂詞曲作者、導演以及演員、攝影師、美術師等參與者對著作權的擁有;電影劇本創作者的報酬等,這些問題都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但目前電影著作權保護的最大問題,是著作權沒有真正掌握在電影企業或製片人手中。製片人都反映說,由於電影片的發行由中影公司獨家經營,電影片的實際收入體現不了它的價值,製片人手中的著作權等於是空的。
在解放後的三十年中,各電影製片廠的電影片全部由中影公司發行,不管一部電影的藝術質量如何、製作成本如何,電影廠所得到的報酬都是七十萬元。在那種情況下,是毫無著作權可言的。1979年,這種蘇聯模式被突破,改由按複製數量計算一部電影的報酬。價格是政府規定死了的:一個複製的報酬是一萬零五百元。一部電影的製作成本在一百萬元左右,這就等於說.賣給中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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