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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為,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從總體上說與伯爾尼公約的精神是一致的。中國可以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加入伯爾尼公約。但是,中國著作權法中的某些條款,與伯爾尼公約的精神不盡一致,需要在加入公約的時候作出修訂或採取其他的變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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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黑名單”(1)
· 美國“特殊301條款”—— 一把雙刃刀 · 中美之間:一場災難性的貿易戰? · 走出困局:中美六輪艱苦談判
當中國的著作權法剛剛在國內實施的時候,美國人就問:你們何時加入伯爾尼公約?
我們回答:中國將盡早加入。
具體說,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加入?
一位版權界人士在內部說:大概三年吧。
然而,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掀起的巨大風波,大大加快了這個歷史程序。
就在中國政府版權代表團前往日內瓦,就中國加入伯爾尼公約進行技術性磋商的時候,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正處在十分艱苦的階段。
1991年4月26日,美國貿易代表卡拉· 希爾斯向新聞界宣佈,根據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案》中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特殊301條款”,中國被列入侵犯美國公民智慧財產權的重點國家名單中。
5月26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佈,正式開始對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進行六個月的調查。如果確認中國的行為、政策和作法嚴重損害了美國利益,可以在三十天內決定對中國採取貿易報復措施。
美國在“特殊301條款”下,將它的全球貿易伙伴就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程度分成幾類:正常國家、列入觀察名單的國家、列入重點觀察的國家、重點國家。中國在1989年和1990年均被列入“重點觀察國家”的名單,1991年又被升級為“重點國家”的黑名單。
“特殊301條款”是一把雙刃刀。一面是貿易,一面是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包括三項內容:版權、專利權、商標權。而在這一次雙邊磨擦中,版權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美方根據美國一些公司和所謂受害者提供的未經證實的材料,武斷地認為由於中國侵害美國的版權,給美國造成了四億美元的損失,其中計算機軟體的損失佔三億,圖書及音像製品的損失佔一億。
自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政治風波之後日趨緊張的中美關係,猶如雪上加霜。世界各國尤其是與中國貿易關係緊密的地區,都緊張地注視事態的發展。
兩個大國能否透過談判順利解決爭端,以避免一場災難性的貿易戰?
1991年6月11日,美國貿易代表梅西率十人談判代表抵京,揭開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的序幕。
談判雙方互不相讓,激烈交鋒。
美方:貴國大量盜用我國公民的圖書、音像製品和計算機軟體。僅計算機軟體一項,就給我們造成約三億美元的經濟損失。
中方:我們承認可能存在著侵犯貴國公民版權的情況,如果確實存在,它會給貴國造成經濟損失。但是,這三億以至四億美元的數字顯然太誇大了。它是怎麼算出來的?
美方:我國的一些公司和受害者提供了這方面的情況。一家研究機構對此作了認真的調查。損失數額是一個大致的估算。
中方:貴國怎麼能把私立機構的推算,作為政府制訂政策的根據?這樣太不嚴肅了。
美方:貴國聽任侵犯版權的問題發生而不予以制止,難道就是嚴肅的嗎?
中方:我國已經頒佈並實施著作權法,並頒佈了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條例。這是事實。
美方:但是,貴國的版權保護水平太低,達不到國際標準。你們對外國人首次在國外發表的作品不予保護。你們不把計算機軟體作為文字作品進行保護。你們對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期限只有二十五年,而國際慣例是五十年。你們必須對著作權法作出必要的修訂。
中方:我國的著作權法是國內法。何時修訂、如何修訂是自己的事,外國無權干涉。
美方:你們必須儘快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用國際標準保護國外的版權。
中方:請問,貴國是什麼時候才加入伯爾尼公約的?據我們所知,貴國用了一百多年時間才在1989年3月1日加入1886年9月9日建立的伯爾尼公約,並將貴國的法律按照八十多個國家承認的原則作了必須的改動。而我國則在十來年的時間裡走完了一些國家幾十年、上百年才走完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