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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492元,處於1級稅率,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繳納稅5900×5%-0=295元。由於小劉和小陳年終獎除以12個月後所屬的稅率不同,因此造成了小劉稅後獎金反而比小陳少的情況出現。那麼,小劉是不是可以少交一些稅呢?
事實上,財務人員經計算發現,以下幾個區間的年終獎額都會出現上述結果,如年終獎在6000元至元之間,24000元至元之間,60000元至元之間等。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好能同公司進行協商,分兩次發放,餘下的請公司之後再補。這就叫合理避稅。
隨著工資、薪金的提高,合理避稅的重要性更加突顯。否則就會出現小劉這樣稅前工資高、稅後反而比別人低的情況。
合理避稅簡單來說就是透過一定方式減少稅收支付。減少稅收支付的手段也是多種多樣,例如偷稅、漏稅、避稅、節稅等。避稅只是其中一類,偷稅、漏稅,當然是違法的,但還有一種方式並沒有違法,而是鑽法律的漏洞,我們稱它為避稅。有人說,合理避稅是和政府對著幹,是所謂“刁民”,這是對合理避稅的誤解。一般說來,人們對“稅務籌劃”的理解容易走入兩個誤區:一是不懂得避稅與偷稅的區別,把一些實為偷稅的手段誤認為是避稅,或者把偷稅當成合理的避稅;二是打著避稅的幌子行偷稅之實。
所以,在這裡我們要記住一個合理避稅的好方法:由於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工資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也越高,相應納稅就越多。因此年終獎等收入採取分批領取的方法,可適當減少繳稅額度;而兼職的收入,採取分次申報也可合理避稅。
避稅的同時有助於政府和執法部門及時發現稅制及稅法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稅收制度,完善稅法,有助於實現經濟生活規範化和社會生活規範化,有助於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社會。既然避稅不同於逃稅,不僅合法,而且又有一系列好的社會效應,為何還要反避稅呢?避稅實際存在三種情況,即合法的,非違法的,表面合法實質是違法的。合法的避稅,也稱為節稅,意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透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最佳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這在稅務上不應反對,只能予以保護。
保險投資——為自己的未來生活繫上安全帶
保險投資是保險經營的主要內容之一,保險投資的效果對於保險公司的經營與保險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在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的保險投資收益遠遠高於其保險費收益(很多保險公司的賠付率超過100%),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最終取決於其投資收益。
如今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提高。隨之而來,不少人的保險意識也得到了加強,他們對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重視,都在盤算著為自己和家人購買一些商業保險。需要指出的是,在你投保之前,一定要對各種保險產品的功能有一個清晰的瞭解,把買保險的錢真正用在刀刃上。
在進行保險投資時,在投資安排上首先按資金的可運用期限分為短期、中長期和長期三部分,滿足保險經營中資金流動和賠付的需要,保證在保險投資時資金數量和結構的相對穩定性,然後根據資金性質選擇相應的投資工具和投資策略,取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這樣,即便在發生鉅額賠付時也能夠將資產逐級變現,並在變現過程中將資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保持投資組合的相對穩定。
保險投資原則是保險投資的依據。早在1862年,英國經濟學家貝利就提出了壽險業投資的五大原則,即:安全性;最高的實際收益率;部分資金投資於能迅速變現的證券;另一部分資金可投資於不能迅速變現的證券;投資應有利於壽險事業的發展。隨著資本經濟發展,金融工具的多樣化,以及保險業競爭的加劇,保險投資面臨的風險性、收益性也同時提高,投資方式的選擇範圍更加廣闊。
由於保險投資資金的主體來源是責任準備金,這種對被保險人的負債,按照合同規定,到時是必須按期如數支付的。特別是在人身保險中,這種給付具有相當大的必定性。而在財產保險中,這種支付受到風險事故或者突然性的影響時,償付額也會相當巨大。因此,保證本金安全是保險投資的首要原則。保險投資不宜進入高風險或投機性過強的領域。根據安全第一的準則,各國立法禁止保險公司進入高風險投資領域,對有高風險的資產進行監督和控制,以確保投資資金的安全。
同時,要知道獲取高收益是保險投資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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