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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與“木”的“虛”與“實”一樣,其規律則正“如機發矢直,澗曲湍回,自然之趣也”;“譬激水不漪,槁木無陰,自然之勢也”(《定勢》)。所謂“質待文”,那是說一定的內容必須透過一定的外在形式才能顯現自己,正如虎豹如果沒有斑紋就會淪為犬羊一樣。虎豹以其斑紋顯示了與犬羊的本質區別,君子則以其包括了文學作品在內的文采風度來顯示其與小人的區別。個人是如此,社會也是如此,所以德盛風淳的“唐世”,必然是“煥乎其有文章”;功高業鴻的“周代”,必然是“鬱郁乎文哉”。因此孔子“遠稱唐世,則煥乎始盛;近褒周代,則郁哉可從:此政化貴文之徵也”(《徵聖》)。政化如此,事蹟、修身亦如此,無不以一定的審美形式顯示著盡善盡美的內在素質。這就證明了,如果某一事物的內容和本質是美的,那麼它的形式和表現也一定會是美的;反過來說也一樣,如果某一事物的形式和表現不美,那麼只能說明它的內容和本質也並不美好。
劉勰正是這樣,從內容與形式相統一的原理出發,論證了文學作品必須是一個審美的形式結構的美學原則,即:文學作為“五情發而為辭章”的“情文”,是“情性”表現出來的“文采”。“情”與“採”對立統一,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互為依據。但在劉勰這裡,“情性”外化為“文采”,必須透過“言辭”這一中介,即“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心”(情性)是本源,“文”(文采)是結果,“言”(辭令)則是從前者到後者的中間環節,是表現和傳達“情性”的物質手段。對於“言”這個概念,似可作比較寬泛的理解:對於文學,它是言辭和文字;對於音樂,它是樂音與節奏;對於舞蹈,它是人體與動作;對於造型藝術,它是色彩與線條。“言”的內涵雖然寬泛,但對其進行文飾即藝術加工,使之成為藝術語言——“文言”,則是其共同規律。《徵聖》篇說:“言以足志,文以足言”;《情采》篇說:“文采所以飾言”;《總術》篇說:“易之文言,豈非言文”;《原道》篇更說:“言之文也,天地之心哉”,都是強調了對“言”進行文飾、使之成為“文言”的必要性。藝術品就是由這樣一些“文言”構成的審美的形式結構。“聲成文,謂之音”,那節奏化旋律化規範化的樂音便是樂曲的“文言”:干鏚羽旄,發揚蹈厲,那節奏化線條化程式化的動作便是舞蹈的“文言”。《禮記·樂記》說:“故歌之為言也,長言之也。說(悅)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長言之,長言之不足故嗟嘆之,嗟嘆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這裡的“長言”即“文言”,之所以必須“長言”,是因為“言之不足”,自然語言已不足以表達情感,非得藉助藝術語言(長言)不可。這是一個相當古老的觀念,同時也是劉勰的觀點。也就是說,在劉勰看來,所謂文學,所謂藝術,本質上都是人的“情性”的表現和傳達,而這種表現和傳達又是藉助外物、尤其是藉助對於外物的加工和裝飾來實現的,因此文藝是一種“文”或“採”,即是一種審美的形式結構。
五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劉勰這裡,文學的表現論和反映論、實用論和審美論,都並不對立而反倒相輔相成。它們都統一於文學的本體論。從文學的本體論出發,我們可以這樣來概括劉勰關於文學特質的規定:
第一,世界的本體是“道”,包括文學在內的一切現象歸根結蒂都是“道”的自然顯現,因此文學是“道之文”:“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辭之所以能鼓天下者,乃道之文也。”(《原道》)
第二,“道”並不直接顯示自己,它的文采是透過一定的中介物顯現出來的;文學則是道透過人這個中介的顯現,因此文學是“人文”:“人文之元,肇自太極,幽贊神明,《易》象唯先。庖犧畫其始,仲尼翼其終,而乾坤兩位,獨制《文言》,言之文也,天地之心哉。”(《原道》)
第三,“人文”有政化之文、事蹟之文、修身之文等,文學則是“情性之文”,即“情性”透過藝術語言(文言)的自然流露與表現,因此文學是“情文”:“情動而言形,理髮而文見”(《體性》),“五情發而為辭章”(《情采》)。
第四,文學所表現的“情”是外部客觀事物所引起的:“情以物興”(《詮賦》),因此文學必然反映著自然的陰陽交替、社會的興衰治亂,為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所制約、所決定:“文變染乎世情,興廢系乎時序。”(《時序》)
第五,文學一方而透過對作者心靈(情性)的表現,反映著外部世界,另一方面又透過對讀者心靈(情性)的影響,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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