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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敏感技術的步驟由詢問一個基礎問題開始,即美國應該努力控制什麼樣的技術?這個問題基本上有兩個答案,一是應該控制所有具有潛在軍事價值的技術;一是美國必須承認自己不可能隻手遮天,並且只嚴密控制一小部分美國具有絕對優勢的關鍵特殊技術,例如隱性技術。如果採取第二種步驟,透過科技研發在未受控領域領先於他人便至關重要。
美國當前的政策似乎是採取了第一種步驟,即控制所有具有潛在軍事價值的技術。然而,如此行事之前應該考慮的一個問題卻被忽視了:美國有能力控制住什麼?就結果而言,美國的步驟根本無法實施。作為商用衛星交易的一部分,有些基本的電子元器件被美國認為是敏感的,而且列入了受控清單,但這些東西在隨便哪一家經營自動追蹤裝置的商店都能買到,如何控制技術的擴散和使用?怎樣設計和執行一套有效的安全機制,並對違反者進行懲罰?這些問題現在還沒有答案。五角大樓的檢查人員應該監視自動追蹤裝置商店的外國顧客嗎?美國政府曾說過出售給中國的高效能超級計算機只用於商業,不能軍用。核查的唯一辦法卻只是持續不斷地對其所在位置進行監控。任何孩子有計算機的父母都知道,持久監控是根本不可能的,在家裡尚且如此,更何況在一個人口超過10億的國家。
可以爭論說,所有的技術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兩用性質,而且“軍民兩用”的概念也不限於技術領域。向其他國家提供糧食援助也可以被說成是兩用的,如果糧食被轉交給軍隊而且後來被用於支援潛在的敵對力量的話。通常“知識”或者硬體裝置不是問題的關鍵,“技術秘訣”才是,因為後者更加難以界定和控制。如果在外國的火箭發射臺上,一個衛星製造商建議外國官員們在操作衛星商的裝置時應該穿上隔離服以防汙染,這算不算分享了敏感技術?如果衛星製造商建議某個外國人買一本工程或者商業方面的大學教科書以克服語言障礙,需不需要向軍隊彙報?“技術秘訣”可能包括永珍,從解釋一個技術過程,到只不過接受對方關於某次發射失敗的看法。除了在轉移產品、材料、流程和技術方面進行規範以外,政府還將技術協助也列入了規範範圍。可是問題在於政府的有關規章,即《軍品國際貿易規定》(ITAR,這一部分內容在第六章中將進一步論述)中,根本沒對“技術協助”做出明確規定。1993年的《規定》修正版本中非常含混地討論了技術協助協議:
“第條 技術協助協定:任何意在提供防務服務或者導致技術資料洩露的協議(如合同)均為技術協助協定,比照授權或者授以許可進行軍品生產的協定。除非不涉及生產許可權和製造工藝決竅轉讓,否則組裝軍品亦在此列。如果涉及到轉移上述權利,則可適用第條(參見本節第124條)”。
很明顯,除了諸如衛星之類的商品銷售,《軍品國際貿易規定》還將手伸向了服務貿易。當然,實際上,一種服務最後總是要涉及到對某一種產品的討論的。
《規定》中的幾處也曾在服務的定義上搞些表面功夫,但沒有提供什麼有用的指導。舉例來說,“外國防務用品或者防務服務”包括“任何具有《美國軍品清單》(USML)中所列性質的非美國的防務用品或者防務服務,不論這些產品或者服務是否來產生於美國,以及產品是否含有美國製造的零部件”。製造商還必須提供擔保,保證裝置和知識不向第三方轉移。製造商們怎樣才能合情合理地完成這一任務卻沒有提及。美國是在用一套無法在現實世界中推行的制度來進行統治。。 最好的txt下載網
技術管制的難題(2)
還有另外一種說法也不一定有道理—轉移是朝著特定方向進行的。如果一個美國大學生在夏季實習期間給一名法國火箭科學家擔任試驗助理,當前的政策便認為大學生所掌握的有關資訊會被傳授給科學家,因而這個學生的服務工作就是一種防務服務。這根本毫無道理,但事實就是這樣。更有甚者的一種說法是認為可以直接應用於軍事的有用知識,僅僅透過提到一兩個關鍵詞、參觀一家設施、甚至在這個設施內工作很短一段時間就可以實現轉移,這也是很有問題的,但依然經久不衰。
太空技術包含著廣泛的兩用技術,在政治和經濟領域造成了大量難題。美國對於大多數技術領域都無法進行排他性的控制,而且其控制能力不斷變弱,部分原因恰恰是她對控制的執迷。為了購買美國技術而不得不和既嚴厲又含糊的規定打交道,在避免此類境遇方面,其他國家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找到了可替代的產業源。2003年,法國阿爾卡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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