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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也不至於上告無門。況且縱有奸邪之事,百姓亦當歸咎於商人,不會歸咎於朝廷。可謂恩歸於朝廷,利亦朝廷得享,而怨則歸於商人。
〃同時,又可以依新法循例,以數十提舉分行天下,監督諸錢莊不得提高利息,專門處置錢莊與百姓之間的糾紛。為防諸提舉從中侵害百姓,可仿漢武帝時刺史七條問事之例,由朝廷制定《提舉青苗法條例》,提舉司只可以依法問事,若所問超出職權所管,或者藉機侵削鄉里,地方官竟可就地鎖拿,報朝廷以聞。
〃如此,則青苗法之害可無,而青苗法之利可存。此謂之借雞生蛋之計。〃
趙頊聽石越說完,不禁擊掌叫絕。
石越微一欠身,笑道:〃其實此法非臣所創,朝廷早已用過。〃
〃有這等事,朕如何不知?〃趙頊被石越說得糊塗了。
〃皇上忘記了昔日朝廷給邊境守軍運糧的事了嗎?〃石越微笑道。
趙頊聞言一怔,恍然大悟:〃原來如此!〃
原來北宋時有人想出一個辦法,解決邊防軍的糧草問題,就是讓天下的商人自己買糧食運到邊境,邊防軍的主管給他們開張收條,把糧草和運費的價格寫在條子上。商人們再拿著條子去鹽場,鹽場就賣給他們那個錢數的鹽。如此商人們有利可圖,朝廷不用勞師動眾,搞得百姓怨聲載道,而邊境糧草自足。這個方法商人是反對的,因為商人要因此花掉許多的精力和時間,不如直接用錢買鹽好,所以在商人的影響下,這個法子並沒有堅持多久,有時施行有時廢除。
石越深受市場經濟的影響,和潘照臨談論時又受此事啟發,便由此想出來一個方法,來解決青苗法的問題。為了防止商人們不肯合作,他更建言,可以強令天下錢莊,若想合法經營,就必須接受借出青苗錢的業務……其實根本不需要強迫,凡有利可圖之事,商人沒有不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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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節:第三章 集英殿風波(19)
趙頊鬱郁許久,突然之間聽到這樣的良策,頓時笑逐顏開,讚道:〃石卿真是經世奇才也。〃
石越謙遜數句,方笑道:〃皇上,其實這個方法也有些要注意的地方,尚要他法補足。〃
〃哦?〃
〃其一,商人是言利之人,他們借給農民青苗錢,肯定千方百計要瞞過朝廷,因為朝廷要抽利潤,他們一定是借了也說沒有借。故此朝廷應當讓有司規範票據,凡票據都有應有一定的格式,每張票據都有自己的號碼,以方便日後查賬。若不用規範票據,則農民借了可以不用還錢。不過如此,則各地官府中查賬的小吏就比較多事了。
〃其二,商人重利,那些極其貧苦的百姓,因為沒有財產抵押,錢莊必然不會借青苗錢給他們,如此則朝廷應當別有他策,幫助這些小民。〃
〃卿於此可有良策?〃趙頊問道。
〃臣有一得之愚,曰農業互濟合作社,或可有所助益。〃石越一步一步推出自己的主張。這些建議一旦被採納,會產生多大影響,是他自己都計算不到的。
〃何謂農業互濟合作社?〃趙頊對此大感興趣。
〃此法古之良吏曾經推行過,然而未能普遍施行。是以一村一鄉一里為單位,由農民自願加入,互相幫助生產的方法。例如某村,有二十戶加入合作社,則此二十戶在做完自己家的事情之後,凡於大家都有利的公益事業,如修路、挖渠等等,皆當一起去做,如此則平時一家一戶難以做到的事情都能做成,二十戶人家一齊得利。又各家各戶,有人有牛,有人無牛,則有牛者助無牛者耕田,無牛者則以相應勞力補償有牛者,如此則不誤農時。又,凡貧苦之家,不能得青苗錢之濟,則合作社其他社員一齊出資幫助他,待到他家境好轉,再還清這筆錢。〃
〃此真良法也!〃趙頊嘆道,〃然恐愚夫愚婦不能行,須地方長吏督導之。〃
〃鄉有鄉老,族有族長,可為頭領。此事共濟鄉里,若有循吏為導,則未必不能行。〃石越也知道合作社實行起來不是如想象中的那麼容易,但是他和潘照臨推演許久,認為只要不讓地方官吏參與進去太多,則縱使無利,也不至於有害。畢竟地方官吏能從中謀利的機會實在不太多。
〃卿言甚善,卿可將此事寫成札子呈上,朕當下中書議行此二法。〃趙頊真是難得的振奮,這個石越,的確不是凡品。
《熙寧年間諸事紀事本末》卷第十二:
熙寧三年冬十一月,賜紫金魚袋、秘閣校理、著作佐郎、白水潭山長石越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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