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部分(第3/4 頁)
簡單明瞭的上訴書,文中對原判的事實認定扼要簡明他提出異
議的理由,二審法院據此審理一審事實認定當否。因而,二審是審理事實。二審的
材料原則上是原法庭查獲的證據所表現的事實,因此,上訴書必須具有令人信服的
理由。上訴法院(二審)可以調查上訴宗旨書中申述的事項,也有權調查沒申述的
事項。調查結果,“如果認定不撤銷原判顯然不合正義”(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2
款),可以判決撤銷原判。刑事訴訟法是這樣規定的。
岡野正一及其辯護人提交的上訴宗旨書以事實認定有誤為由,全盤否定了一審
判決。對岡野正一5月29日晚8時許進入技村幸子的房間。返回時從樓梯下樓,用公
共電話往佐山道夫的美容室打電話,叫佐山接電話等事實供認不諱,但在犯罪方面
卻全盤否認。這種事在審理殺人事件中是常見的,但各人情況不同。
桑山悠然地搖著團扇。櫻田則使勁地扇著手裡的扇子。桑山的妻子送上啤酒,
便退居內室。
“一審檢察官緊緊抓住被告岡野案發時行為上的矛盾不放。岡野妻子和他朋友
都作證說岡野情緒反常,小久保檢察官充分利用了這一點。檢察官的論點是,被告
並不是因為不能按期完成A航空公司的招貼畫而苦惱, 而是因為技村幸於同住山婚
期臨近,嫉妒與苦惱之極,精神極度衰弱,於是喪失理性,一時衝動,跑到幸於處
作案。被告供述案發後沒打公共電話報警,卻要向住山坦白自己的罪行,這種不自
然的行為本身就反映了被告在作案後由於過度興奮而精神紊亂。”櫻山說。
“是啊。
秦山看到檢察官的論點是:
“被告供述中的矛盾反映了被告的自私、恐慌、興奮和記憶力差,是被告犯罪
的一種心理現象,這種矛盾恰恰說明了被告犯罪的真實性。因而,說被告供述犯罪
經過中的矛盾、修正是細枝末節,並從這一點上論述自供的任意性和真實性,這隻
能是外行評論家的辯解。”
對此,辯護人反駁:
“檢察官的論點是,被告供述的矛盾均出自於被告的恐慌。興奮和犯罪意識,
因而認為供述中雖有矛盾,‘只要在大綱上;大體一致使無妨礙’。專家們似乎對
這一觀點欣然接受,而對’自供如何出籠卻好像不感興趣。然而,正是自供中的矛
盾、修正等現象,透過暴露與直接犯罪無關部分的矛盾,表現出對自供真實性的否
定。”
岡野正一在警察署一度作過自首。上訴書上說:
“我有生以來頭一次被關進警察署的拘留所,夜以繼日的審訊使我心力交瘁,
簡直要發瘋。警察勸我說,你就坦白吧,在警察署堅持頑抗,只能拖延審訊,審判
也要往後推延。有罪無罪法官自有公斷,你要爭取早日開庭。我很想早日回家繼續
工作,便暫時作出假供。每天被監禁,心中很想作畫,簡直是如飢似渴。我在設計
界也小有名氣,非常希望能早日獲得自由,繼續鑽研自己的正業。家裡沒有我,分
文收入也沒有,妻子無法生活,我想早日出去,幫助妻子,讓相信我無罪的妻子高
興。出於這種心情,我輕信了警察的話,這是我的過錯。”
“自首過就不妙了。”櫻田說。
“嗯,是不妙。”桑山應道。
這當兒,桑山想起以前讀過的一位法律學家的文章。
“有了自首,會給法官、證人、鑑定人和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人以有力的、暗示
性的影響。倘若作過自首,被告承認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情況都有可能改變其位置。
一有自首,所有情況都將按照自首進行整理、分類。這種傾向會產生出強大的力量,
承認的所有情況都會被按照某種特定的理解而改變,進而那種理解被牽強附會,事
實被歪曲,被套用於那種理解。”(青木英五即著停實認定之實證性研究》)
“對被告在作案前後的矛盾,一審檢察官和律師好像都錯誤地理解了事實。”
桑山給櫻田斟滿啤酒說。
“哦,您有何見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