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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浩然正氣,大公無私(第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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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沈樹人的一面之詞,張學曾當然也不會直接聽信,而是繼續查問苦主董良的說法。

董良是個四五十歲的老者,當下演技頗佳地喊冤:

“冤枉吶!這董小娘子本已欠債多年,而且欠了好多家的銀子。自董家主母死後,一直是我家幫襯著應付抵擋那些債主,董小娘子明明已經與我家約定典房委質,有密約在先,還望明查!”

張學曾一個畫家知府,對這些複雜的律令細節也不是很懂,權衡之後,便跟師爺切磋。

刑名師爺徐友亮悄聲支招:“老爺,此案鬥殺人命之實已明,雙方均無異議,關鍵便在如何認定這董家繡莊,在案發時究竟是屬於董家、還是屬於蔡家、還是屬於沈家。

名正則言順,只要名分一定,就好判定究竟是私闖民宅、傷人者護主心切,還是蓄意豪奪、毆傷人命。”

張學曾也悄聲追問:“那你倒是說說,依大明律這董家繡莊當時是不是算沈家的了?”

徐友亮:“這自然需要老爺查驗雙方關於買人、典屋的契券、鄰舍鄉里的證詞了。”

張學曾點點頭,隨後便是一番繁冗的司法調查程式。

最後果然如沈樹人預料,按《大明律》,當時董家繡莊基本上算是交割給沈家了。

之所以加個“基本上”,是因為還有一丁點可以被抗辯的瑕疵。

那董良在看完雙方契券後,原本也已面如死灰,但喪子之仇也讓他思路爆發,情急之下扯住最後一根稻草:

“請府臺明察!依《大明律》,縱然我家與董小娘子的契券不曾為鄰舍鄉里見證,但我家的契券畢竟在先。董小娘子對此心知肚明,她跟沈家立契時,難道不會告訴沈家?

所以,沈家這並不是‘事先不知已另有買主’,而是明知故犯、蓄意欺詐。這是他們設的局啊!後續的一切,怎能以‘戶主心切、臨時起意’而定?”

張學曾聽了這番抗辯,心中也是糾結,又請教師爺,不想在這種大案上落下口實。

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如果可以證明沈家並非“疏忽”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經與人有約在先、而是“明知故犯”,那依照《大明律》就還得承擔一部分罪過。

用後世的人話翻譯一下,那就是“債權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也得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是不受保護的。

《大明律戶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後世民法說得那麼細,沒解釋為什麼“公證契約優先”,只是直接給了個結論,背後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員自己推理。

就在雙方爭執暫時陷入拉扯時,終於輪到顧炎武發力了。

顧炎武今日客串沈樹人的訟師,之前還沒表現機會呢。

只聽他取得張學曾允許後,開始慷慨陳詞:

“請府臺明察,這董良以他們家的密約在先為由抗辯,不僅違背《大明律》,也違背聖人之道,他說沈林事先知情、蓄意為之,更是純屬臆測汙衊。

朱子曰:一兔走衢,萬人逐之。一人獲之,餘者悉止。蓋言確權明責、定紛止爭之要。天下女子、田宅,但凡看上去無主,又無鄰舍鄉里明示另有糾紛,那便如野兔在衢。

買主只要覺得有利可圖,自可果斷買下。如果非得反覆查驗,豈不是失了先機?還有誰人敢與人貿易?”

張學曾和師爺一聽,果然很有道理。

商機便如追逐野兔,稍縱即逝,手快有手慢無,顧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一下子就讓他們想明白了《大明律》裡那個“公證契約為先”的條款背後暗含的聖人道理。

原來這是為了名正言順、定紛止爭啊!

當然,這番話說是“朱子曰”,其實有點牽強。

在場其他人智商不夠,聽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處。

唯有設計此案的沈樹人,聽完後暗贊顧炎武的急中生智、旁徵博引。

這番話實際上是司馬光在《資治通鑑》的原文裡,發表的一段評論。但司馬光的儒學地位不夠高,所以顧炎武不引他。而南宋時,朱熹寫過《資治通鑑綱目》,這幾句話他並沒有修改,直接把司馬光的話抄過來了。

顧炎武不說是司馬光說的而說是朱熹說的,給張學曾的臺階就順暢多了。

“身邊留個讀書破萬卷的傢伙幫我要做的事情註釋、尋找依據,看來還挺好用的。記得顧炎武歷史上科舉也是屢試不第,好像這次鄉試考完後就放棄了,到時候趁著這個案子重謝他一下,延攬給我當師爺也挺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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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血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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