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第2/4 頁)
美元,我認為這有些過高,因為他忽略了沒有被抓住的酒後駕車的司機。我們應注意到,如果每年只有1/3的酒後駕車的司機被逮捕,那麼所預計的成本將降到3 333美元。)這就說明,每年一個喝過酒之後開車的人,他所造成的人員傷亡成本至少為7 000美元,這是最最佳化的行為,不應該受到懲罰。
酒後駕駛引發的一個更大的問題是在事前與事後監管中作出選擇的問題。當然,餐館的衛生檢查及禁用反式脂肪酸,都是事前監管的例子。這種監管能夠防止危機的發生,而不是等到事情發生後再運用法律手段懲罰責任人。而打擊侵權行為則是屬於事後監管的例子。如果你開車不小心,但並未傷害到他人,那你並沒有侵權。只有當損傷發生時,侵權法才能發揮作用。有一種理論認為侵權處罰能夠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許效果並不好,又或者不會有侵權行為發生,那這樣就已經很好了。
刑法的效力有兩面性。造成傷害的罪犯會受到懲罰,而且懲罰通常都很嚴厲,但是大多數作案之前的行為,如計劃與陰謀,即使沒有產生危害(如放棄作案),也應該被懲罰。逮捕那些酒後超速駕駛的人,屬於事前監管。支援事前監管的經濟學家認為事後監管都是不恰當的。在禁用反式脂肪酸的案例中就很明顯——我們不可能判斷哪些心臟病患者會因此而得病,有多嚴重,在哪家餐廳攝入的反式脂肪酸。在魯莽駕駛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件中,答案就更加不明確了。假設酒後駕駛是被禁止的行為,與產生事故的成本相比,酒後駕車的司機的成本更小,所以透過懲罰肇事司機,我們想阻止酒後駕駛行為的發生。假設生命的價值是700萬美元,10%的駕車者沒有被逮捕。那麼最優的懲罰就是罰款778萬美元(90%×700萬美元)。幾乎沒有人支付得起,那麼利用非金錢的手段,如坐牢也可以起到同樣的作用。。 最好的txt下載網
第七章 違法、恐怖主義與懲罰(9)
這並不是建議懲罰那些被逮捕的人,貝克爾所贊同的做法並不能起到一種正向的威懾作用。但是透過懲罰造成人員傷亡的人會更有效——這樣就不需要那麼多的警察,審判也會少一些,坐牢的人也會少一些,而且許多喝過酒的開車者可能並不會造成人員傷亡,因為對於每個酒後駕駛的人來說,其引起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都是不一樣的。從總體上看,嚴厲懲罰少數人比輕微處置多數人成本更低。
因此,只有當事後處罰沒有更好地起到威懾作用時,那些沒有引起交通事故的開車者才會受到嚴厲懲處,或至少在我所作的分析框架下作出一個合理的選擇。也許很多酒後駕駛者低估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或者他們相信透過減速能夠防止危險的發生,或者他們高估了自己的酒量和開車技術。也許他們已經對酒後駕車習以為常,完全沒有意識到在開車之前,他們已經避免不了喝酒了。這些都為事前監管提供了條件——在逮捕之前採取措施,比如徵收苛刻的酒精稅。
波斯納
美國攻打伊拉克的成本與收益
打擊犯罪行為主要依靠處罰手段的威懾力,來處罰那些已經意識到有被逮捕和定罪可能性的犯罪分子,罪行越嚴重,處罰的力度越大。如果被定罪,他們可能會終身坐牢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懲罰,通常罪行越嚴重,所受的懲罰也越嚴厲。逮捕和懲罰都減少了進行犯罪活動所獲得的收益,這樣就威懾住了其他企圖犯罪的人。
個別人可能僅僅因為計劃或企圖犯罪而受到處罰。要求處罰犯罪意圖的證據已經很有說服力了,但是有關懲罰暴力犯罪(比如策劃謀殺)的標準還不是很明確,力度也不夠,作案之後也沒有對那些犯罪分子作出什麼嚴勵的處罰。加之一些人沒有被威懾住,有時候會因為他們有在未來進行犯罪的想法而受到處罰。這就是那些有潛在暴力傾向和精神不穩定的人必須要強制住院和接受心理治療的主要原因。
這些關於犯罪意圖的觀點更加適用於預防與抵制恐怖組織和無賴國家。在民主國家,對待戰爭的傳統做法就是受到攻擊後進行報復。在“冷戰”時期,美蘇相互摧殘的原則是合理的:如果蘇聯用核武器進行攻擊,那麼美國將發動一場災難性的核毀滅事件,蘇聯也是這樣想的。在一定時期,這個原則是有效力的。
但是這種方法不適用抵抗恐怖組織、支援恐怖主義的國家和獨裁國家。現在,恐怖組織和相關政府越來越有可能發動毀滅性的生化戰爭和核武器戰爭。如果恐怖分子遍佈各地,那麼對他們採取報復措施就會很難,也很慢,這樣就無法有效地抵制他們的襲擊。一些無賴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