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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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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離婚)婚姻這兩方面的自主權。至少在唐代及以前,婦女在這兩方面都享有較大的選擇自由——有時候甚至超過現代社會中的女子。

關於締結婚姻時必須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說法,雖在先秦時就出現已久,但實際含義似與後世不同。所謂“父母之命”,是指得到父母的批准贊同,則父母最多隻擁有“否決權”——拒不贊同某項婚姻,卻不能將婚姻強加於子女。後來禮教盛行,這句話被理解成父母可以任意安排子女的婚姻。至於“媒妁之言”,只是一種禮儀或手段。因此即使在滿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條件下,仍可以有出於自由戀愛的美滿婚姻。當然我們還可以在古代發現許多不要這兩者而由婦女自主的婚姻——事實上,在許多情況下,哪怕是貴族社會的政治婚姻,女子本人的意願仍是經常得到考慮和尊重的。這裡先看一樁有趣而又比較詳細的個案,見《左傳·昭公元年》:

鄭徐吾犯之妹美。公孫楚聘之矣,公孫黑又使強委禽焉。犯懼,告子產。子產曰:是國無政,非子之患也,惟所欲,與。犯請於二子,請使女擇焉,皆許之。子皙(公孫黑)盛飾入,布幣而出;子南(公孫楚)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觀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婦婦,所謂順也。適子南氏。

兩貴族爭聘美人,女兄不能決,執政大臣子產也不能裁決,於是議定由兩貴族各自在美人面前表現一番,誰能贏得芳心誰就娶她,結果美人選擇了英武健捷的公孫楚。誰知公孫黑情場失意,竟破壞“比賽規則”,打上門去,要殺死情敵而奪其妻,兩人動起武來,公孫黑不敵,受傷而返。子產為求將事情“擺平”,反而判公孫楚流放,但他與徐吾犯之妹的婚姻仍有效。整個故事很像西方中世紀騎士傳奇中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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